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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林宏等4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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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林宏等41人(其中4人为非组织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海南一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行贿罪、强奸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判处其他40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不等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林宏因赌场问题与林某旺等人发生争执后,伙同林运俊及符和开(另案处理)前往冯坡镇报复林某旺等人,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1998年12月,林宏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海南省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宏服刑一年左右就被保外就医,在当地恶名初显。此后,林宏不思悔改,又犯合同诈骗罪,2005年11月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林宏回到文昌市凤尾地区,陆续纠集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文昌市抱罗镇开设赌场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地群众称该团伙为“十爹这伙人”。2011年底开始至2012年间,林宏指使吴淑勇、符芳儒、王德安、邢锐等人要求凤尾地区的尖椒收购商必须使用其指定的纸箱打包尖椒,扰乱当地生产经营秩序。至此,林宏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达2900万余元。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宏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海南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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