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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公开审理2宗贩毒案件,男子为牟利故意贩卖假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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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6·26”国际禁毒日,文昌法院公开审理2宗贩毒案件并当庭进行宣判,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

故意贩卖假毒品也犯罪

2020年7月,购毒人员李某与男子廖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后相互添加微信好友。此后李某多次询问廖某能否帮其联系购买毒品,2021年2月23日,廖某在朋友圈看到一名叫“小高”微信好友发布的视频中有一名男子疑似正在吸食毒品,便联系“小高”了解“电子烟”价格等情况并转告李某。在李某对价格表示同意后,廖某便通过“小高”联系该名视频中的男子,于2月27日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2支“电子烟”。后廖某便联系李某,当晚11时许在海口市琼山区见面交易“毒品”。两人见面后,廖某将两支“电子烟”交给李某,李某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向廖某支付1300元,其中300元作为廖某帮其购买“毒品”的好处费。两人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处扣押“电子烟”2支。经文昌市公安局民警称量、取样并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处扣押的2支“电子烟”共净重0.75克,均检出MDMB-4en-PINACA成分。

文昌法院认为,廖某以贩卖毒品为由,故意将成分为MDMB-4en-PINACA的“电子烟”当作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尽管廖某贩卖的是假毒品,但其存在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贩卖毒品未遂,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介绍他人购买毒品未获利也获刑

2020年5月9日8时许,购毒人员郑某使用其微信联系潘某询问能否帮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潘某便将此事告知同案犯潘某甲。潘某甲表示同意后,即电话确认“海清”(身份不详)有毒品“冰毒”后,潘某甲便将该情况告诉潘某,潘某将此事告知郑某。在潘某的居间介绍下,当日10时46分,郑某通过微信向潘某甲微信转账3500元,潘某甲收款后告知郑某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某篮球场处取毒品“冰毒”。当日11时30分许,郑某到达约定的取毒品地点并告知潘某甲,不久郑某便从一名陌生男子处拿到毒品“冰毒”并告知潘某甲,随后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300元给“海清”。

该次毒品交易中潘某甲获利200元,潘某未获利。潘某于2021年 3月15日被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局民警抓获,3月1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押解至文昌市公安局清澜海岸派出所接受调查。

文昌法院认为,潘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潘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潘某不是郑某的上家,也不是潘某甲的下家,其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仅作为居间介绍者在本次毒品交易中出现,处于中间人地位,仅仅是介绍联络的作用,并未直接参与本次毒品交易,且未获利。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潘某与潘某甲、郑某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与潘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无论其是否获利,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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