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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男子发布虚假涉警信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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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际旅游岛商报椰网、海拔资讯APP以《海口上邦百汇城有歹徒持枪伤人后逃离?警方辟谣!》为题,报道了一个名为“海某冠”的微信群里,一位微信名叫“琼acc1**”的网友发布一名持枪歹徒驾驶奥迪越野车企图混入国贸上邦百汇城,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一死一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的信息,引起市民网友和海南警方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10月8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网民李某(男,文昌市重兴镇人,23岁)为博取眼球在其微信好友群发布了一段虚假的涉警信息,后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随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将李某传唤至重兴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李某对于自己发布虚假涉警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感到十分的后悔和自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海南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切勿在网上发布不实言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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