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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将前女友告上法庭,只为让她……文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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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
情侣间有经济往来
是非常普遍的事
那么
分手后
一方被要求还钱
是否可以按下“拒绝”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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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某与前女友刘某分手后,要求刘某归还恋爱期间的转账钱款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文昌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3100元。

李某与刘某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李某向刘某转账共计13100元。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而后李某要求刘某归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3100元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其返还现金13100元。李某诉称,在双方交往期间,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2月22日,他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刘某转账13100元。截至2021年7月12日,李某多次催促,刘某仍未返还。另外,2020年9月8日,刘某向李某借款买车,涉及车辆首付、购置税、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李某分6笔共支付了53809.78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李某为刘某车辆按揭贷款25005元。刘某承诺于2021年3月卖虾后偿还借款,经李某多次催促还款都未履行。

李某认为,他将工资收入及相关财产交给刘某,是以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为前提,现双方恋爱关系已解除,刘某继续拒绝返还现金和偿还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及偿还。

文昌法院认为 李某与刘某曾经是情侣关系,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其间,李某向刘某转账共计13100元,根据在案的证据,转账记录均没有载明给付的目的用途及相应的约定,双方也没有关于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转账行为未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已明确表示分手,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因而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法院认定刘某所得的李某转账款13100元为不当得利,李某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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