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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2月22日期间,李某向刘某转账共计13100元。
李某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而后李某要求刘某归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3100元未果,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向其返还现金13100元。李某诉称,在双方交往期间,2020年9月6日至2021年2月22日,他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刘某转账13100元。截至2021年7月12日,李某多次催促,刘某仍未返还。另外,2020年9月8日,刘某向李某借款买车,涉及车辆首付、购置税、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李某分6笔共支付了53809.78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李某为刘某车辆按揭贷款25005元。刘某承诺于2021年3月卖虾后偿还借款,经李某多次催促还款都未履行。
李某认为,他将工资收入及相关财产交给刘某,是以缔结婚姻的暗含条件为前提,现双方恋爱关系已解除,刘某继续拒绝返还现金和偿还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及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