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昌会文定大自来水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近日决定对文昌会文定大自来水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40300元。
来源: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