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男子与人到鱼塘捕鱼
在拉网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
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决捕鱼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吴海(化名)赔偿死者父母40万余元。
未成年男子捕鱼拉网时溺亡,父母起诉索赔95万
2018年10月16日,吴海在文昌某镇茶店与林文(化名,事发时年满16岁未满18岁)偶遇,二人坐在一桌喝茶。在喝茶的过程中,林文听到吴海在电话中与他人相约去鱼塘捕鱼,便要求同去。吴海同意后,林文驾驶吴海的摩托车回村,将摩托车停放好后再乘坐吴海驾驶的皮卡车前往鱼塘。到达事发鱼塘处,吴海、韩某甲、邓某和韩某乙在河堤上松网及清理网上的杂物,林文下水牵网并向对向的河堤拉网,在拉网过程中林文突然溺水,吴海、韩某甲、邓某和韩某乙发现后施救未果,林文溺亡。
事发后,林文的父母将与林文同行的吴海、韩某甲、邓某、韩某乙、涉案鱼塘所在的坡地承包人符某蛟、偶尔到鱼塘放养鸭子的符某告上法庭,要求6名被告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951431.5元。
法院判决:其中3同行者未邀请死者捕鱼,不担责
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派出所向各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吴海是此次捕鱼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其同意林文同行捕鱼的要求,将林文带至事发地点,在林文未穿戴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放任林文下水拉网捕鱼。且林文下水拉网的位置距离吴海较远(约20米),导致在场的各被告在发现林文溺水时来不及直接施救。综上,吴海对危险的发生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且未尽到合理看护义务,在未成年人出事时未能及时施救,其应承担林文死亡的部分责任。
原告林某作为林文的父亲,对林文有监护的义务,林某对林文要随吴海出去一事是知情且同意的。虽然林某称并不知道二者是去捕鱼,但其亦未过问林文出去的目的,故林某存在监护上的过失,应承担林文死亡的部分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林文系未成年人,但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对去一个废弃鱼塘捕鱼、且未穿戴任何救生设备下水这个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具有基本认知能力,故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韩某甲、邓某、韩某乙与林文并不相识,并非此次捕鱼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且3被告也并未邀请林文同去捕鱼。被告符某蛟承包了涉案鱼塘所在坡地,并非鱼塘的经营者。被告符某仅不时将其养殖的鸭子驱赶到鱼塘中放养,原告主张上述5被告承担林文死亡的部分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酌情确认被告吴海对林文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费用应承担其中的379639元。根据被告吴海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林文死亡),原告林某、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5000元。
据此,文昌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海向原告林某、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46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驳回原告林某、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