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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男子借352万还了300万,却被告知还的多是利息,两暴力逼债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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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

地下钱庄等

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

见雀张罗

通过“砍头息”、利滚利

让贷款人债台高筑、走投无路

文昌男子杨某某

就是因为借了高利贷

被各种追债

家人也难免牵连其中

苦恼不已

……

据了解,2012年3月至2017年10月间,符某多次向杨某某共计放贷300多万元。期间,杨某某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陆续向符某归还本息约300万元。杨某某本以为债务已经还得差不多了,但符某却表示杨某某还的多为利息,本金未还。

案件详情

2017年8月起,因杨某某无力偿还欠款,符某开始组织他人使用电话、信息威胁、恐吓等软暴力的方式向杨某某家人进行逼债,杨某某父亲被迫替其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给符某。为逼迫杨某某继续还贷,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符某组织吴某等多人先后多次来到杨某某文昌的家中,以语言威胁、恐吓、强索财物、张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大字报等软硬暴力方式向杨某某家人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杨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经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17日,符某在海口市西海瑞园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协助公安民警于同日在海口市龙华区京华城附近抓捕吴某。2020年5月12日,吴某的家属向杨某某的父亲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据统计,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间,符某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杨某某、王某、黄某、陈某轩等多人出借资金累计105次以上,非法放贷数额累计564万元以上,月利息为3%至5%不等。其中,符某出借资金给杨某某78次以上,共计352万元以上、黄某4次180万元、王某5次23万元、陈某轩18次8.7万元。

此外,在被抓捕之前,符某曾就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中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判决,限杨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支付借款本金1290299元及占用期间利息,并向符某支付违约金230000元,驳回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符某还在2019年4月17日继续就70万余元的本金再次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吴某因杨某某向符某高利借款后无力偿还,多次威胁、恐吓杨某某及其家人,进行逼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杨某某及其家人经营、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符某、吴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大致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处罚。而符某在非法放贷期间又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时代,斩断高利贷的“黑手”!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据了解,民法典公布之前,我国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大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民事法律领域中并没有条文明确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直接使用“禁止高利放贷”的表述,是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针对利息,将借款利率由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对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条款作了相应调整。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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